在刑事审察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能做些什么
到了审察起诉阶段,依据《刑诉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做以下的事情主要包含:
1、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察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别材料。诉讼文书包含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建议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手段和侦查手段与提请审察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别材料包含法医鉴别、司法精神病鉴别,物证技术鉴别等由有鉴别资格的职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别所形成的记载鉴别状况和鉴别结论的文书。
2、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合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3、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公诉案件自移送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采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建议,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回话申请人。依据辩护律师的申请,采集、调取证据的,可以公告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采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准时告知辩护律师。
4、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建议。
5、辩护律师有权依据案情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觉得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手段已超越法按期限,有权需要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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